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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基本常识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国税函[2004]1024号)

问:其他个人(自然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办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依据:国税发[2004]153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税总函〔2016〕145号、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问:一般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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