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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灵财税(北京)服务有限公司:什么是“四流一致”?

其实,最早提出的概念是“三流一致”。

简单来说,“三流一致”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的统一。

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合同日益重要,在税务稽查中,合同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所以又提出了“四流一致”。

经济交易过程中,如果不能保证货物流(劳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相互统一,则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抵扣,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也有税务局认可的特殊情况。

二、“四流不一致”就一定不行吗?

1、真实业务可以“四流不一致”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做过答复:

也就是说,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了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的情况,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且向实际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

关键在于业务真实!

2、特定情形可以“四流不一致”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业务流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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