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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时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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